辩 护 词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黄天时、邵新功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担任某某盗窃案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就本案犯罪事实来看,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中表述:被告人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
讳,到案过程中,被告人始终给予配合,没有拒绝、阻止、抗拒行为。这说明被告人黄涤非对犯罪事实作了充分供述,认罪态度非常好,悔罪深刻。并且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对被害单位损失进行赔偿,这进一步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非常诚恳。上述情节都是法律规定酌情从轻的条件。
关于适用法律问题,辩护人认为:
一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应该根据《刑法》第67条第 1 款的规定认定为自首。
公安机关《到案经过》中表述: 2005 年 10 月 29 日 19 时许,上地派出所接上地科贸大厦保安李小庆报案,在上地科贸大厦有一男子形迹可疑,后派出所民警对该男子进行了盘查,在无法排除嫌疑的情况下,将该男子(也就是本案被告人))带到派出所,给被告人捺印指纹,然后带被告人到刑警支队技术鉴定中心又捺印指纹。带回派出所继续进行盘问时,被告人黄某某就主动交代了盗窃两台笔记本电脑,三个 CPU ,两个硬盘等物品的全部犯罪事实。 2005 年 11 月 7 日,刑事技术鉴定中心才作出鉴定,认定被告人的指纹与 2005 年 8 月 18 日和 2005 年 10 月 3 日科贸大厦七层捷先科技有限公司两起盗窃案件现场所留嫌疑人指纹同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二、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有立功情节
在律师会见中,据被告人讲:在派出所交代完犯罪经过后,被告人带领派出所民警到中关村科贸大厦二楼一个摊位,将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包括老板和伙计)抓获,被告人和购买赃物的嫌疑人一起在看守所办理了羁押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但是,在本案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体现出被告人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买赃嫌疑人的立功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9 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 综合以上事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黄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和立功, 《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被告人黄某某社会表现良好,一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这次盗窃行为是在家跟姐姐吵架后离家出走,在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下产生的,所以说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很小。尊敬的合议庭法官应当以挽救人为理念,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006 年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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