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就王某诉周某一案,被告做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某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 10 月同居。于某年 9 月 26 日 生一子,名叫王某,现年 10 岁。
原、被告双方非法同居 9 年。于 2003 年元月 29 日经协商分手。
事实是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同居关系。被告自某年 12 月至某年 11 月(被告自主择业离开部队)止,期间一直是部队的现役
军人,服役部队的驻地分别在辽宁、北京等地,而原告一直生活在其家乡某省某某县。被告根本不存在与原告同居的客观条件,就此
有北京市某区中心出具的被告履历证明可以证实。另外,原、被告非婚生子王某出生以来,被告先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近 10 万元,
这些钱都是直接支付给原告的,并且,原告都写了收据。如果原、被告如原告所说同居生活 12 年,就不可能出现被告支付给原告的
孩子抚养费的收据,就此有原告书写的收到被告支付的孩子抚养费的多张收据(其中许多礼品、生活用品及零散费用都没有收据)可
以证明。因此,原告称:“双方非法同居 12 年……”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
关于孩子王某是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原告称:想要一个孩子,但不想结婚,并承诺不让被告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
下,原、被告发生性关系而生育的,之后双方再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人民币三万元。 原告诉称“当时双方约定孩子约定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全部抚养费 xxxx 元,甲方给付乙方
补偿费 xxxxx 元……尚有 xxxxx 元至今不予履行。对此,被告认为:一,被告没有法定义务给付乙方补偿费 xxxxx 元。二,原告从
来没有给付过被告孩子的抚养费 xxxxx 元。至于被告提到的协议书,事实是:某年某月 29 日原告及其父兄跑到被告父母家中吵闹,
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 xx 万元,并且一次性付清。这对于被告来讲根本无力做到,所以被告答应还是分期给付,原告不同意,于
是就在被告父母家门外沿街叫骂,故意损坏被告及其家人的声誉,并扬言到被告所在单位某部去闹,要扒下被告的“ xx ”。被告为
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声誉,又怕失掉工作,于是在被胁迫下就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就在此情况下,不到一年的时间被告已经给付原
告人民币 xxxxx 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一直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就此有被告家的邻居、协议签订的见证人及原告书写的收款收据可
以证明。合同法 54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退一步讲,即使合同不能撤销,该合同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补偿费 xxxxx 元也是一种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
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三、关于双方非婚生子 wangmou 的抚养问题,被告认为,一是孩子出生以来一直跟着原告生活,在原告的教育下,孩子对被告及其家人心
存仇恨,见面就对被告家人辱骂,根本没有父子之情,包括孩子的姓氏也随了原告姓王;二是现在被告已经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原告、
孩子、被告及其家人因此事争吵多年,相互间失去信任,如果孩子由被告家抚养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被告恳请法院判
令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据法律规定由被告继续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四、关于原告请求“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x 仟元”。
被告一直以来履行着父亲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原告却依被告有私生子相要挟,不断的到被告父母家、单位、和被告现在的住处吵闹、辱
骂,对被告的妻子进行推搡等人身攻击,并破坏被告家中的财物。无奈,被告的妻子只好拨打 110 求助, mou 派出所的警察及时赶到
才将原告带走。所以协议书也是被告被胁迫下违背被告意思签订的,根本不存在违约。原告的上述行为给被告的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很
坏的影响,对此,被告保留对原告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被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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