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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 ( 一审原告 ) :丁某某,女, 1978 年 12 月 23 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世纪星 11 号楼 111 室。

电 话: 1312665888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 1970 年 12 月 6 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世纪星 11 号楼 111 室。

电 话: 13126655555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06 )丰台初字第( 08333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不准予丁某某与高某离婚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做出错误的判决。

被上诉人高某的辨称:婚姻经过属实,我对她感情非常深厚,对她百依百顺,家中一切事务均由她掌管,我也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她的事情,故至今都不明白她为什么要提出离婚,我非常痛苦。┉┉┉。我认为维持、维护一个家庭是一件非常不简单的事情,是人生中重要的一部分,故希望通过法院的调节,把现在的家庭维护好,┉┉。一审法院由此认定二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不判决二人离婚。

上诉人丁某某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2002 年 4 月相识,并于 2002 年 9 月 18 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上诉人的暴躁脾气和多疑性格暴露无遗。只要话不投机就动手殴打上诉人,一次被上诉人拿起切菜板猛砸上诉人头部,造成上诉人头部至今仍隐隐作痛。 2006 年 3 月 7 日,因琐事发生争吵,又动手将上诉人眼睛打红肿。

被上诉人生性多疑,把上诉人的手机进行设定,所有的通话记录都要审查,有一条说不清楚,轻则漫骂,重则使用暴力。这种行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隐私权,使上诉人整天生活在恐惧中。

二人结婚后,因两人都没有收入,为了维持生计,上诉人从亲属处借款 4 万元(至今未还),投资一个回民小吃店,现在被上诉人把持经营,每月经营收入约 6000 元,但是,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一分钱作为生活费,造成上诉人生活非常困难。

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上诉人恶劣行为变本加厉,他首先把家门的锁换掉,上诉人回家开门开不开,只能敲门,门被敲开后被高伟打出,说明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悔改的意思。

上诉人认为 被上诉人品质卑劣,道貌岸然,在一审法庭上说的全是谎言,用自己的可怜相,伪善相欺骗了法官。造成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错误的做出不离婚的判决。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种种恶劣行为严重伤害了上诉人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今为解除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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