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北京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并陈孝林先生:
本律师接受北京市圣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北京市圣鼎建筑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一事,向贵公司郑重致函如下:
经过听取北京市圣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陈述,并查阅了北京市圣鼎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世纪家园小区 ESP屋面装饰柱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承包定额用工合同书
和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密云县世纪家园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书,认定如下事实:
一、 2002年7月15日,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地点在密云县新中街,工程名称为密云县世纪
家园F楼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范围是随结构施工外墙外保温板的制作,随装修施工外墙外保温面层的制作至竣工
交验(外墙门窗以外部分);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外墙保温单价80元/ ㎡,按实际发生面积为准)不含外墙涂料的合
同。
二、 2004年6月10日,北京市圣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地点在密云世纪家园小区;承包范围是钢
骨架的制作安装,EPS填充造型的制作安装,双组份抗裂砂浆面层的施工、收光找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三、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 EPS装饰柱工程。
合同签订后,作为分包方( 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北京市圣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都按
照各自与贵公司(北京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合同要求,按时保质的将工程完成并已经验收,而且
贵公司也已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2004年12月17日,贵公司依据合同就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圣鼎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就密云世纪家园F座外墙外保温工程款综合进行了结算,总金额:724780.00元。该结算单
的工程量、工程款有贵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赵煜 生产经理: 刘香军 签字确认。令人可喜的是贵公司已于
2003年、 2004年、 2005年2月支付工程款585000.00元,还有139780.00元至今没有结清。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已构成
重大违约,应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以及违约金的法律义务。
相信贵公司能够认识到上述法律义务,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工程款共计139780
元支付给北京佰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圣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然,我们已被授权,必要时将代理两公
司随时启动法律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贵公司及有关个人承担。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00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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