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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 ( 一审原告 ) :吕林军,男, 1971 年 5 月 12 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小区 1 号楼 306 室

电 话: 1348880960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富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 24 号 501 室。

法定代表人:白雪瑞 职务:董事长

电 话: 89742843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06 )昌民初字第 10945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吕林军要求被上诉人富俊公司支付经济损失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况缺乏合同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1 、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上诉人在验房时发现,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多处质量缺陷,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商量解决办法,但是被上诉人一会将责任推到建设施工单位“昌平第一建筑公司”、一会又将责任推到物业公司,来逃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 、被上诉人的行为属恶意违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上诉人应在 2004 年 9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北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取得《北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是 2005 年 3 月 29 日,而被上诉人交付商品房给上诉人的时间是 2004 年 11 月 23 日,被上诉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上诉人提交了因被上诉人交付的商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而支付的定金及违约金收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记录表、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据的天泽园小区 31 楼 25 业主质量投诉的处理意见等证据。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以上证据均没提出异议,只是答辩称,上诉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出租该商品房无效。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与乐建军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市场条件下的通常做法。也是上诉人投资该商用房获得正常收益的基本方法,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辩称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就不能出租房屋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是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购买该商品房的目的应当就是获得投资收益,而获得收益的方法无非是将该商用房出租或者自己经营自用。当时由于被上诉人的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重大违约,致使购买该商品房的目的至今无法实现,被上诉人理应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原告交付物业费、暖气费。在办理房屋交付时,被告要求原告交付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的这项损失也是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应由被告承担。

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吕林军要求被上诉人富俊公司支付经济损失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况缺乏合同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按上诉人交付的部份购房款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的违约金是错误的。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合同附件四的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后,余款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上诉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在一审时,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违反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办理房屋产权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逾期,理应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只按上诉人支付的首付房款来计算逾期的违约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2816 元。

三、一 判决第一项不利于 执行,容易产生新的诉争,上述判决没有规定被上诉人在什么时间内应当把该商铺存在的质量问题维修完毕,只是规定了 30 日内开始维修,如果被上诉人维修工程无限期拖延,势必给上诉人已经存在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做出错误的判决。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法律的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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