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 告:龚 xx ,男, 39 岁,汉族,北京市 xx 区人
住 址:北京市 xx 区南 xx 镇北 xx 村
联系电话:
被 告:徐 xx ,男, 51 岁,汉族,北京市 xx 区人
住 址:北京市 xx 区 xx 信镇 xxx 村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6884.39 元)、误工费( 99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0 元)、营养费( 660 元)、护理费( 390 元)、交通费( 100 元)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 9524 。 39 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 8000 元;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xxx 年 x 月 xx 日晚 xx 时许,被告怀揣尖刀来到原告家大门外,并使劲敲打原告家大门,原告听到声音后,以为有客人来,就出去开门。不料,被告突然从黑暗中窜出,手持尖刀想原告捅来,原告因来不及防范,身上多处被扎伤,失血很多。邻居听到声响后出来才将被告制止,原告由家人送 医院住院治疗。现在原告已经治愈出院,经医生检查,原告共被扎十四刀,其中鼻子被扎二刀,其中一刀将鼻翼扎开,嘴唇上一刀,前胸有八刀,其余三刀扎在了肋部。这十四刀伤口每个都缝了 3—5 针不等,留下的伤疤长的达四、五厘米,严重影响了原告皮肤的完整和美观。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扎伤原告,致使原告住院治疗 天,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原告致伤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和进行必要的精神抚慰,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就损害赔偿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望能判其所求。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