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就王某某诉鄢某离婚一案,被告做出如下答辩:
一、 原告隐瞒了其有第三者的事实:原告诉称王某某与鄢某于 1997 年相识, 1999 年 1 月 18 日,在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在 2000 年 6 月 12 日生一子,王禹晨,现在六岁。在结婚初期,两人感情交好,没有争吵。但是……,在此期间,女方多次提出离婚。
事实是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然而从 2005 年起,王某某开始有了第三者,并且公然与第三者在朝阳区团结湖北四条 7 号楼一单元 603 号非法同居,导致两人感情失和,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原告请求判令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告认为,自原、被告结婚以来,双方都没有正式工作,靠到处打工生活,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孩子出生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用一直由原告的父母承担,孩子与祖父母感情颇深。因为要到处找工作,被告只能在休息日才能照看孩子,被告虽然收入很少,但是都会尽量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应当说已经尽到力所能及的抚养义务。而且,被告没有北京户口,是四川雅安人,春节前,被告因工作能力差刚被单位解聘,仅有的生活来源又断了,现在靠打零工生活。所以,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和教育出发,孩子归原告抚养为妥。
三、关于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
租住的公房一套,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平庄高井 18 号楼 12 单元 1201 室
大众汽车一辆, 2005 年 8 月购买,车号京 j743333, 价值八万元。
家具若干。
被告认为,夫妻财产应属共有,现在被告离婚后无处居住,对共同使用权的房屋要求一间居住,如果原告不同意,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愿补给原告 4 万元;被告放弃家具。
四、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借其父母 7 万元钱的问题,被告认为,该借款根本不存在,被告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笔欠款。倒是被告父母在 1999 年 11 月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借给原告 2 万元,该款是打入原告的银行卡内的。另外,被告还给过原告的父母 2 万元。
五、因原告有第三者,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依据《婚姻法》第 46 条的规定,被告请求法庭判令原告给付被告 5000 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6 年4 月14 日
附:辞退证明(证明被告被公司辞退)
证明材料(证明原告有第三者)
光盘一张(证明原告与第三者出入非法同居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