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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被)诉人

被(申)诉人

姓名

xxx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名称)

北京 xx 大厦

性别:

 

出生日期

197x.x.2x

企业性质

国有

户口所在地地址

xx 市 xx 区

中方主管单位

 

经常居住地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法 ︵

定 负

代 责

表 人

人 ︶

姓名

xxx

户口性质

城镇、农村

性别

现工作单位

职务

总经理

是否签合同

住所地

(营业执照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 xxxxxxxxxx 里 28 号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412928xxxxxxx4430

办公地或经常地

同上

电话

135xxxxxxxx

电话

67xxxxxx 转

总经理办公室

 

   请求事项:

•  裁决被申 xx 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17xxx.00 元。

•  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60xxx.69 元 。

•  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事实 和理由:

  一、关于开除决定的问题

 (一)事件的经过:

   北京 xx 大厦于 1xxxx 年 x 月 26 日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申诉人在工程部从事大厦水暖安装工程等工作,时至今日已

   工作 9 年零 2 个月。

   2005 年 6 月 4 日中午,申诉人在大厦附近 xxx 酒家参加本大厦职工 xxx 同志的婚礼,婚礼期间饮酒。在回大厦进门时,因

   保安要求其进行登记,与保安产生了争吵。后在工程部副经理 xxx 、内勤 xx ,保卫部主管 xxx ,总经理助理 xx 协调下,事

   情很快平息。 2005 年 6 月 7 日,工程部即做出了对申诉人开除处理的决定。

   申诉人 1xxx 年以来一直在 xx 大厦工作,至今已近十年,期间工作勤奋、敬业、任劳任怨。 2xxx 年 6 月 4 日,申诉人参加

   同事婚礼,席间,多数员工都喝了酒, xxx 饮酒也属正常。婚礼后申诉人骑自行车(证明没有酗酒)回大厦,只是因保安让其因

   饮酒签字而发生争吵,并无其他过分行为,况且其他职工包括工程部经理 xxx 、 xxx 、 xxx 在内也喝了酒,但是都没有签

   字。

 (二)依据:

   1 .北京 xx 大厦《员工手册》第五章第 x 条规定,进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或赌博、吸毒、酗酒等;第四条规定,无理取闹、聚众

      闹事、打架斗殴、诽谤、威胁、恐吓他人、危害大厦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影响社会和大厦工作秩序;员工只有在上述

      情况下才属于严重过失。

      2xxx 年 x 月 xx 日的北京 xx 大厦《备忘录》第 7 条规定:对夜间超过零时且又喝酒返厦的员工进行登记,通报批评。减

      少员工因外出酗酒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但是《备忘录》并没有规定开除的规定。

      所以,申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大厦的规章制度,北京 xx 大厦依 《员工手册》第三条、第四条做出开除处理,依据并不充

      分。

      2 、申诉人从 xxxx 年 x 月 xx 日在北京 xx 大厦工作以来,就与北京 xx 大厦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期满续签。期

       间因大厦工作安排的原因虽有间断,但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合同的相对方是北京 xx 大厦人力资源部,而不是做出开除

       决定的工程部(没有开除决定权),所以说,北京 xx 大厦工程部没有开除申诉人的决定权。

       依据以上二点,申诉人认为北京 xx 大厦的开除决定是错误的,实际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九十一条,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条,劳动部关于印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北京 xx 大厦应给予申诉人经济补偿和支付经济补

       偿金 50% 经济赔偿金。

   二、关于加班问题

       申诉人自 1996 年 5 月 26 日在大厦工作以来,工作方式一直采取三班倒工作制,每次连续工作 12 个小时后,休息 24

       小时。在这种工作制下,自 2000 年 1 月以来,薪金中从来没有加班费的项目。

      最应当说明的是,北京 xx 大厦在申诉人办理离职手续时,出具一书面声明:“ xxx 自 1996 年—— 2005 年

      6 月的加班费 2400 余元(这与申诉人实际的加班工资相差很多)已全部结清, xxx 与北京 xx 大厦至此没有任

      何关系”。并强行要求申诉人签字,
这严重侵犯了申诉人要求加班工资的权利。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

       十一条:国家实行法定加班工作制度,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一个小时,特殊情况,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

       间,但每天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

       六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终合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终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

       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条,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第三条的规定,北

       xxx 大厦应支付侯太伦加班的工资报酬和 25% 经济补偿,并且还应支付赔偿金。

       依照劳动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而北京大厦违反《劳动法》

      的规定,令其职工延长加班时间,最长达三十多个小时,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诉人自 1996 年 5 月 26 日以来一直在大厦工作,自今已近十年,期间工作勤恳、敬业,他将最美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

       北京 xx 大厦,并且在如此繁重的工作性质和超长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都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到最后被大厦无端

       开除,心情十分悲伤、失望。自此,申诉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为北京 xx 大厦应

       支付给申诉人如下款项:

       1 ,北京 xx 大厦因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应如数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数额为: 10 年× 1150.00

           元(工资额) +50% ( 10 年× 1150.00 元) =1xxxx00 元。

       2 ,申诉人自 2000 年 1 月以来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金额不是 2400 余元,应为:

           A 、节假日加班工资: 10 天(法定节假日)× 1/3 (三班倒)× 300% × 1150.00/21.16 天 ( 日工资额 )

            × 5 年 = 2717.39 元 .

           B 、 加班工资: [ ( 365 天 -10 天)× 1/3 × 24 小时- 52 周× 40 小时 ] ×( 1150.00 元 /21.16 天

            /8 小时)每小时工资额× 150% × 5 年 +2310.00 元 ( 四个月 ) =41739.16 元 .

           C 、 额外经济补偿金: 25% ×( 2717.39 元+ 41739.16 元)= 11114.14 元

           D 、 支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支付的赔偿金 5000 元

        主要证据:

           •  xx 大厦工程部开除 xxx 的决定一份(复印件)。

           •  北京 xx 大厦人力资源部与 xxx 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

           •  北京 xx 大厦工程部部分职工的工资单(不含加班工资)。

           •  xxx 工资发放银行存单。

           •  五六月份工程部要求 xxx 超时加班的工作时间登记单一份(手写)。

           •  北京 xx 大厦员工手册(复印件)。

           •  北京 xx 大厦备忘录(复印件)。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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